原标题:【就事攻略】在城市建筑物、设备上张挂、粘贴宣传品 批阅(招牌设置)
1、《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经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经过,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同意; 依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经过,2012年9月21日四川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同意的《关于批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》批改,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。)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
2、《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(经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经过,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同意;依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经过,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同意的《关于批改〈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〉的决议》批改,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。)第二十九条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商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的称号证明;(查验原件,提交复印件1份)
3、设置招牌效果图。(效果图包括:招牌的用字、制造标准、款式、资料和设置方位阐明文件;提交原件2份)
5、供给市规划局出具的不影响规划批阅的建筑物正常距离意见书(查验原件,提交复印件1份)
1、请求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交请求资料,资料完全、契合法定方式的,予以受理;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,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;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《一次性奉告书》。
2、现场检查。窗口接件后告诉市容管理科,汇同行政批阅与执法监督科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,联络请求人完结现场检查,不符合条件的出具《不予答应告诉书》并一次性奉告请求人原因;符合条件的,转入下一阶段处理;
3、行政批阅与执法监督科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请求做复核,并告诉请求人持《接件告诉书》到市城管局窗口收取《招牌设置答应证》;